说明:现行法条原文以全国人大、政府官网正式文本为准,文责由法条公开出处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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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媒体联络员:李维明
煤炭、铁矿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,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统筹管理范畴,所有开采、加工配套行为均受法律刚性约束,现行管理体系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(2024 修订版)》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《刑法》及两高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执法、司法依据,下面分别对持证开采、无证开采、矿区内建设破碎选矿厂、监管主管部门权责逐一做法条梳理普及。
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,也就是日常所说地上开采证,是开展合法开采作业的唯一前置法定凭证,依据《矿产资源法》第五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规定,矿业权人获批采矿许可后,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开采方案、矿区坐标范围、开采层位、许可矿种、有效期限组织施工,不得擅自变更开采设计、越界越层采掘,同步依规缴纳矿业权占用费、资源补偿费,编制并落实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,配套安全生产、环评、林地、用地手续全部办结后方可动工开采,持证主体仅在证载范围内的合规开采行为受法律保护,超范围、超期限、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均不视作合法作业,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六十四条对越界开采设置了行政处罚与追责条款,战略性矿产越界开采还会依据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九条予以从重处罚。即便持有采矿许可证,想要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建设矿石破碎、选矿加工厂,也不能私自开工建设,依据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三条,矿区配套破碎、选矿设施属于法定矿业配套建设用地范畴,属于矿山整体开发方案组成部分,必须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一并编制、同步报批,单独新建破碎选厂需要额外办理项目备案、用地预审、建设用地审批、环评批复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、排污许可、林地使用审批等全套手续,纳入自然资源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,独立对外经营、对外来料加工的破碎选矿厂,即便坐落在采矿证红线范围内,也需要单独办理工商、税务、排污、安全许可,不能依附采矿许可证自动获得经营资质,未经审批私自建设、投产破碎选厂,可按违法占地、未批先建、非法加工处置矿产资源合并查处。
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、无任何地上开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、剥离、外运、售卖煤炭、铁矿及伴生矿产品,依据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六十四条,无证开采属于明确违法行为,行政层面可责令停止作业、没收开采设备、矿产品与违法所得,并处高额罚款,拒不停止开采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直接移送司法机关,适用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,两高非法采矿司法解释明确了战略性矿产入罪数额标准,假借土地整理、边坡治理、工程清表、复垦项目名义变相采矿售卖,不影响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;无证主体私自建设破碎选厂加工来路不明矿石,会一并作为非法采矿共犯、非法处置矿产品予以追责,选矿厂设备、成品矿、违法收益均可依法查封扣押没收。
矿产开采行业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,法定主管部门权责划分清晰,依据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十一条、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一条,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开采的第一监管主体,负责采矿许可核发、矿区巡查、越界与无证开采立案查处、矿业用地与矿区配套设施审批核查;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、破碎选矿厂安全设施审查与日常安全执法;生态环境部门管控环评、排污、扬尘固废处置、尾矿库管理;林业草原部门监管林地占用、植被破坏;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现场执法、制止暴力抗法、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查;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经营资质、进销货台账;检察机关、法院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与审判工作,各部门依据各自法条独立履职、联动移送案件,不存在单一部门全权管辖的情形。
针对国家战略矿产,法律设置单独从严管理规则,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明确,未经批准开采纳入国家储备的战略性矿产,直接援引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六十四条从重处罚,无论是持证违规超采还是无证私自开采,处罚力度均高于普通砂石黏土矿,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动工开挖、建设破碎加工场地前,主动核对全部前置审批手续,避免因缺项漏项触碰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红线